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亮相:一次迟到了八年的修正
与以上两点相比,更有意义的改变被认为是大幅削减了整车厂商对经销商的经营干涉。新《办法》列举了9条整车厂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的行为,包括不能压库和搭售、不能制定销量目标、不能让经销商承担广告宣传费用等。
但在“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一条中,加上了“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这被认为完全抹杀了该条细则的功效。整车厂商完全可以通过“不签约”威胁逼迫经销商重回原有的话语权弱势地位。
此外,在对经销商的授权期限上,新《办法》更改为“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但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同时,对于整车厂商单方面解约的,新《办法》要求其必须回收经销商的设备和库存车辆及配件。这也解决了整车厂商一纸解约通知书,经销商数百万投资一去无回的风险。
总体而言,新《办法》与2014年底就曾曝光的《办法》征询意见稿内容大体相符。不过,在苏晖看来,仅有“建议”、“鼓励”力度的条款难以起到约束 目的。以“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为例,他认为,“只要求‘提醒和说明’,没有强制性的法规跟进,这相当于 把风险抛给了消费者,让消费者去分辨是否原厂件。这种规定太模棱两可了。”
再度滞后于市场的尴尬
“能够推进到公示阶段,确实是进了一大步”,苏晖坦言。因为距离上一次相关部门组织业内专家讨论新《办法》细则已经又过去一年。2014年底,经过数轮讨论的新《办法》即将出台几乎成了定论,但最终又石沉大海一年。业界观点认为,如何处置新《办法》已成为商务部一大难题。
“我得到的消息是,很多政府部门建议废掉这个《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姜山坦言,“但对经销商而言,出总比不出好,早出却比晚出好。”
在姜山看来,行业政策要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但新《办法》这个时候推出,却比一年前更加滞后。过去一年中,经销商业态的多样化已经形成,汽车销售和 服务后市场的互联网平台迅速发展,车市低迷导致汽车厂家纷纷重新调整与经销商的关系。汽车市场的几大矛盾已经由市场自己逐步化解。新《办法》的推出只是对 这一进程的追认。
苏晖同样不看好新《办法》的出台意义。“如果2014年之后集中出台的一系列汽车新政在今年上半年都陆续落地,那么这个销售办法又得跟进调 整。”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相关政府部门针对汽车流通市场的混乱和整车厂与经销商关系紧张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工商总局取消品牌备案、十部委 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简称《维修指导意见》),以及《中国汽车反垄断指南研究》。2015年8月,交通部又发布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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