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市场反垄断亟待破题
随着我国汽车市场广度、深度、容量及经销模式的发展变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已逐步从实施初期对汽车经销的促进与规范作用转变成阻碍作用。
4S模式要求4S店投入相当规模的人力和财力,进行高额特定投资。后果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高昂成本最终转化为我国消费者为购买汽车和售后服务而支付的高价。
目前汽车供应商与4S店关系失衡,损害汽车消费者利益,加剧汽车业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矛盾,而扭曲的竞争和利益格局最终将损害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
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发生在我国汽车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逐步引起各界重视。消费者对汽车经销与售后中的虚高价格、限价及搭售等乱象的质疑不绝于耳,《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饱受诟病。
国家发改委自2013年开始对汽车市场垄断行为进行外围调查。反垄断行政执法是否有望给消费者讨个说法儿?本文回应当前汽车业反垄断呼声,旨在识别我国汽车经销市场较为普遍存在的纵向垄断行为,探讨适用《反垄断法》促进汽车市场有效竞争的思路。
4S模式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4S是集整车销售、维修服务、配件供应、信息咨询与反馈为一体的汽车授权经销模式,与非授权或独立经销模式相区别。在4S模式中,4S店获得汽 车供应商(包括整车厂和总经销商)在特定地域销售特定品牌汽车的非排他经销权,即,某品牌汽车在特定经销区域上可能授权一家以上4S店。4S店同时获得特 定品牌汽车授权维修服务商和原厂配件授权经销商资格。
2005年4月起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汽车经销商的设立、分布、销售及售后服务进行全面整合,4S模式据此成 为我国汽车经销的主导模式。《办法》规定,任何企业,凡得不到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均不得销售相应品牌的汽车;经销商只能根据汽车供应商的授权从事相应的经销 活动。业界普遍认为,《办法》在实施初期有利于规范汽车经销市场,改变汽车经销商散乱状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权益保障,增强了经销商的服务意识,确保了售 后服务。
然而,随着我国汽车市场广度、深度、容量等因素及经销模式的发展变化,《办法》已逐步从实施初期对汽车经销的促进与规范作用转变成阻碍作用。
无论进口整车、合资品牌还是本土品牌汽车,《办法》将设立和控制经销网络的权利赋予汽车制造商及其总经销商。4S店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并非汽车供应商的子公司,在法律上与供应商不存在控制或关联关系,但目前4S店严重依赖汽车供应商,后者全面控制了由4S店承担高额成本建立的经销网络。
比如,总经销商通常要求4S店维持各业务的全面、准确记录,内容须充分、详细、及时。总经销商或其授权代表可在营业时间随时进入4S店控制的任何场地查阅相关记录,以评估、核实4S店遵守协议的情形并据此决定返利、折扣或补贴等激励机制的执行。
此外,总经销商通常为4S店设置零售与服务标准,能够保证4S店与授权品牌相匹配,是汽车授权经销的惯例。然而,目前过于细化、复杂、严格的零 售与服务标准,要求4S店投入相当规模的人力和财力,进行高额特定投资。高昂的建店和运营成本使4S店负担沉重因而被锁定或套牢。更严重的后果是羊毛出在 羊身上,高昂成本最终转化为我国消费者为购买汽车和售后服务而支付的高价。
根据调研,高端进口车领域问题最为明显。多数跨国车企根据《办法》在我国设立独资子公司,作为“总经销商”统一管理全国经销网络。跨国车企掌控 生产、进口、经销等价值链核心环节,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平衡各环节收益以实现其整体利益最大化。实践中出现了将进口车低价报关卖给总经销商,然后高价出售 给4S店,并实施转售价格限制的行为。
简言之,目前汽车供应商与4S店关系失衡,损害汽车消费者利益,加剧汽车业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矛盾,而扭曲的竞争和利益格局最终将损害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倡导汽车流通渠道扁平化、经销模式多元化,建立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是我国汽车市场的大势所趋。
有评论者主张,4S模式是汽车授权经销“国际惯例”,不容更改。但是,欧美韩日经验显示,在授权或特许经销模式之下,在行业格局、产业政策、竞 争法规等作用力下,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力量对比会产生实质变化,并不存在僵化的、一成不变的汽车经销模式或所谓“国际惯例”。授权经销模式本身没有错, 但该模式中特定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具体分析。
《反垄断法》与纵向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建立了纵向垄断行为的禁止与豁免制度。对于限制竞争效果非常明显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反垄断法》第14条明确予以 禁止。根据第14条的兜底条款,纵向非价格限制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协议,也将被予以禁止。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 15条规定的豁免条件,即,证明其协议属于第15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该协议不适用第14 条的禁止性规定。
迄今,国家发改委及相关地方执法机构已依据《反垄断法》查处了高端白酒、婴儿配方乳粉及眼镜镜片生产商的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目前尚未出现单独针对纵向非价格限制的执法记录,但茅台、五粮液案 涉及经销区域和渠道限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纵向非价格限制能够直接或间接达到纵向价格限制的实质效果,经常成为商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隐蔽手段。比如,欧 美判例和研究显示,有效实施的地域限制阻碍商品从不同渠道以不同价格供应,能够对价格产生显著的控制力。因此有必要依据《反垄断法》规制纵向非价格限制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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