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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应与召回制度联动 形成矩阵

新闻来源:新京报 编辑: 发布时间:2014-03-24 10:58:44 评论:

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其中有针对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的新规定。《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6个月内发现汽车等耐用消费品有质量问题,销售商需要自证清白,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

其实,上述利好情形在三包政策、召回制度实施初期都曾出现,但在实际操作中远没有理想中那么顺畅,特别是一些细则模棱两可,给消费者制造了不少的障碍。从目前看,无论是三包政策还是召回制度都未达到消费者的预期,《新消法》能否达到预期还很难说,因其同样存在着需要提高的部分,譬如6个月的时间是否过短,特别是对于汽车这类相对复杂的商品而言。

近些年,在汽车领域的消费者维权行动中,个体单打独斗的少了,集体行动成为越来越多的选择,而效果也有了些许改观。其实,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启发——《新消法》、三包政策、召回制度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法规应相互联动,形成矩阵,这样可以增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量,还能在延展过程中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

几者之间的联动,目前应是更多的信息共享,并从而决定是否有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如6个月内的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在诉诸法律后,消费者胜诉——此时《新消法》的环节结束,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不应结束,而是应启动召回调查,看上述问题是个案还是具有普遍性,如果是后者,就应启动召回。

上述设想可能在有些时候小题大做,但有些问题会关乎社会人身、财产安全,怎么“小题大做”都不为过。而且,这样也会使《新消法》和召回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也符合制定上述法律法规的初衷。

《新消法》和召回制度等的联动还需要机制设计。首先,建立联动机制,使联动成为可能;其次,建立信息连接渠道,消费者在《新消法》保护下胜诉的信息能够传递给召回渠道;第三,制定召回调查启动机制,如什么样的情况启动调查,这其中还包括专家组对问题的分析判断等。之后的环节,就属于召回范畴了。

当然,两者或多方的联动实施初期可能无法达到预期,但随着越来越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效果将越发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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