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一辞一汽轿车职务属正常变动
今日,有媒体报道,一汽轿车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一汽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一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建一,因工作需要辞去一汽轿车职务,辞职后不再公司担任一汽轿车的任何职务。
不少媒体将此事与一汽轿车业绩及一汽集团最近的相关审计案件联系到一起。
为此,汽车产经网特别联系了一汽集团某内部人士。该人士表示,一汽轿车为一汽集团的下属公司,徐建一此次辞去一汽轿车的相关职位,属于一汽集团“将决策层与经营层分开”的正常调整。
该人士指出,事实上这一过程此前已经在进行,如徐建一此前在3月份已经辞去一汽启明的相关职务,只是由于一汽轿车为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规程必须发布公报,才引起相关媒体的注意。
据悉,此前一汽股份曾于4月2日举行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会议,徐建一等7人组成一汽股份董事会,7名成员分别是徐建一、许宪平、孙国武、宋宁、冷荣泉、段永宽和郝银飞。在当天会议上,徐建一曾表示,2013年是一汽成立60周年,一汽股份将启动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这对一汽集团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被问及这样的调整是否是为一汽集团整体上市做准备时,改人事表示,所有的规范化调整,实际上都是在为一汽集团整体上市做进一步的准备。
另据一汽轿车公告,在选举新的董事长前,董事会授权副董事长吴绍明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并现提名许宪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相同。
附 一汽轿车公告全文:
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轿车公告编号:2013-009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行情 专区)于2013年3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4月10日以通讯(行情 专区)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8人。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1、该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2、议案内容: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函件,因工作需要,徐建一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上述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徐建一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根据《公司章程》,在选举新的董事长前,董事会授权副董事长吴绍明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经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现提名许宪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相同。
3、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许宪平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任职资格合法。经了解,许宪平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同意提名许宪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相同。
4、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该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2、议案内容:公司决定于2013年4月26日(星期五)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本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一汽轿车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许宪平先生,生于1964年,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该董事候选人与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免责声明:本文转自网络,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河南车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包括图片版权等问题)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网友评论
目前已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