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五部委收回“闲不住的手”
管住“闲不住的手”是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的一个解决思路。他所说的“闲不住的手”,指的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些政府机关“闲不住”,对微观经济运行施加了过多的干预。之所以要这么做,或许是出于一个良好的出发点,也有可能出于部门利益,亦不排除为个人创造寻租空间的可能性,无论如何都或多或少得扭曲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对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或轻或重的影响。
这样的例子有很多,汽车产业中亦不缺乏。最近的一个例子就是国家商务部等5部委,于9月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开篇即表示,自己存在的意义是“为进一步转变汽车和摩托车出口发展方式,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为此,五部委决定对“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并对生产企业授权实行分类管理”。
胡夫为何将五部委此举定义为“闲不住的手”呢?原因如下。
首先,于法理不符。无论是对企业实施出口资质管理,还是分类管理,都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在中央政府积极推动减少行政许可数量,并出台《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制度的大背景下,商务部等部委的这种做法是否恰当,值得商榷。
其次,违背契约精神。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如果当地工商局明确其经营范围包括出口业务,则在执照颁布之日起,企业就与政府形成了契约:企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政府则保护它拥有的合法经营的权力。契约精神是是现代社会存在的基础,是法制的基础,一旦更改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此案例中,如果某个汽车企业原来是有依法自由进行进出口贸易的权力,《通知》就意味着政府单方面撕毁了自己与企业原先的契约,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毁灭性打击。
再次,《通知》中的部分规定存在较为明显的、可供寻租的空间,不利于廉政建设。例如《通知》规定,“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可“视情况可对其进行通报、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详见第四条第五款)。这个条款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例如 “重大不良影响”该如何界定,又该由谁来“视情况”处理?对此,《通知》没有规定,也没有同步出台细则加以明晰。这就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即便是完全一样的“重大不良影响”,有的企业被重罚,有的企业被轻判的现象。
胡夫也愿意相信,国家商务部等5部委发布《通知》的初衷真的是为了规范我国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出口秩序,维护我国商品的国际形象。但可惜的是,5部委的作法却是试图以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来维护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这一微观经济运行,效果恐怕连差强人意都达不到。
其实换个思路,政府完全可以通过经济的、财税手段达到一样或接近的效果。例如,建立国家出口产品保障金及先行赔付制度。要求所有出口企业缴纳保障金,一旦出现问题先行赔付海外消费者,然后对出问题的企业处于扣除其保障金或要求其增缴保障金的惩罚。当然,这一切都需要建立在立法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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