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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胎规格至关重要 全尺寸问题备受关注

新闻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编辑: 发布时间:2012-02-18 00:00:00 评论:

    河南车网转载:在中消协看来,汽车厂商的字典里,或许没有“有备无患”这个词。日前,中消协发出“应配备全尺寸备胎”的呼吁,让许多人第一次关注到备胎问题。

 

   

    据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重庆消委会”)秘书长罗霞介绍,一位消费者在重庆购买了某高档轿车后,去广西自驾游,路上轮胎出现故障需要使用备胎,这时他才发现,备胎竟比原车轮胎窄了许多。虽然消费者在换上窄胎后找到了换胎的地方,但由于其车型、轮胎比较特殊,当地没有4S店,最后,该消费者只好从重庆空运一只原车轮胎到广西,额外增加了1万多元的费用。

 

    一个极端的案例是,符合原车轮胎尺寸的备胎,在行驶过程中因与原轮胎材质不同的轮辋突然爆裂发生事故,造成驾驶人重伤,其8岁的儿子从车里甩出死亡。

 

    汽车“穿小鞋”,安全吗

 

    日前,中消协和重庆消委会在京联合举办“汽车备胎消费安全大家谈”,会议透露,备受消费者忽视的汽车备胎,其规格、材质与常备轮胎有很大差异,且此现象在很多汽车品牌中存在,备胎安全问题随着汽车消费的增加而开始显现。

 

    中国公安大学交管系道路交通安全教研室主任刘建军说,目前市场上的汽车备胎存在两种情况:一类是全尺寸轮胎,即备胎与原轮胎规格质量完全一致,可作为正常轮胎使用;另一类是非全尺寸轮胎,即规格、尺寸存在差异的小型备用轮胎。“这无异于‘大脚穿小鞋’。”

 

   “这类备胎在市场中占有相当大比例,并不能作为正常轮胎使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实验所副总工程师刘玉光介绍说。

 

    但一些汽车经营者表示,汽车配置非全尺寸备胎是国际惯例。“备胎本身就有不长期使用性,不仅在行驶中有速度规定,而且要及时更换。”广汽丰田售后技术科负责人于淼认为,备胎其实更多的是从备胎的使用频次、路况的改变等去考虑其经济性、环保性和安全性的。“很多汽车厂家是从多方面因素考虑才会有全尺寸和非全尺寸轮胎的出现。”

 

    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爆胎后换上非全尺寸备胎开上几十公里就能换胎”的理想解决方案在某些时候可能难以实施,这也造成非全尺寸备胎在实际使用中面临着种种安全隐患。“目前,我国汽车服务网点还不够健全,尤其是在中西部,存在不少空白区,这都限制了非全尺寸备胎的使用。”罗霞说。

 

    重庆市消委会曾进行过一次调查,八成被访者希望在汽车上配备与常用胎规格、质量安全一致的备胎。但汽车企业表示,全尺寸备胎不一定是最好选择。给汽车配备的备胎使用窄胎,其实恰恰是出于安全的考虑。梅赛德斯-奔驰(中国)公司负责产品安全的经理石岩说,“备胎之所以比其他轮胎更窄,就是要让驾驶员不能拿备胎当普通轮胎长期使用。”

 

    刘玉光表示:“别纠结备胎到底是全尺寸还是非全尺寸,备胎的耐用性、安全性,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汽车备胎尚无标准

 

    据了解,尽管国家标准表明,汽车可以配置非全尺寸备胎,但关于汽车备胎的相关标准并不健全。

 

    “国家标准对于备胎方面并没有任何的制作规范和标准。所以厂家在配备备胎的情况下,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形式,没有一个规范。换句话说,没有一个标准,就很难确保安全上的要求。”刘建军说。

 

    “但是备胎也是轮胎,不管怎么说,备胎必须符合规格轮胎的国家标准,备胎本身不能存在问题,这是一个首先的前提。”律师蒋苏华说。

 

    “还是要抓紧制定或者完善现有的关于汽车备胎方面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便我们在制造、销售的时候,提高它的产品质量,从根源上保证备胎使用上的安全,也便于出现问题以后明确责任。”刘建军说。

 

    中消协、重庆市消委会建议:汽车厂商应尊重中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使用环境,提高备胎配备标准,统一配备全尺寸备胎。

 

    中消协秘书长杨红灿认为,“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备胎等相关配件的配置标准纳入到汽车生产、销售、售后服务规范中,以便于更好地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轮胎列入召回范围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新条例不但增加强制性召回和加大惩罚力度,还明确将轮胎列入召回范围之内。有车主表示,“车子如果遇到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新条例去维权,就更有信心和保障了。”

 

    新条例对“缺陷”和“召回”进行重新定义,“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召回”则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对比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发现,新条例召回内容有所扩大,缺陷汽车召回包括旧车换新车及退货。其中,新条例特别明确将轮胎列入召回范围之内,第26条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新条例还加大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力度,最高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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