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管理细化汽车召回再征意见
河南车网转载:当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汽车轮胎存在缺陷时,该找汽车生产商还是轮胎生产商,成了让人最头疼的问题。但就在近日,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稿的出台,填补了国内汽车召回的空白,改变了以往监管历史中找不到责任方的尴尬局面。而且,新条例还加大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力度,最高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召回管理力度明显升级
通过与现行的《规定》对比,记者发现此次的《意见稿》在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都有明显升级。
首先,新条例对“缺陷”和“召回”进行了重新定义,“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召回”则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此外,意见稿把召回管理条例由部门规章“升格”为法律法规,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这扩大了主张权利的主体,包括消协、律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拥有投诉的权利,这样一来也就增加了消费者的力量。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由责令停业整顿,加重到“吊销许可”,也可看出处罚实际将更严厉也更易落实。在我市建筑业协会工作的资深车友董先生告诉记者:“今后如果我们消费者的车子遇到了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新条例去维权,会更有信心和保障。”
填补国内汽车召回空白
去年,锦湖轮胎等事件引发了高度的社会关注。过去,国内并没有明确针对轮胎的“三包”规定,轮胎的质保也和整车分开,而且没有具体实施细则。陕西汽车网运营总监刘红斌告诉记者:“因为轮胎的安全相关度高,而且数量大,成本高。如果企业不及时召回,在事故发生后鉴定责任难度很大,无法确定是轮胎问题导致的事故还是事故导致轮胎破损。”
新条例不但增加了强制性召回和加大惩罚力度,更明确将轮胎列入召回范围之内: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显示,2010年,汽车行业投诉量同比上升51.1%,创历史新高,在所有投诉商品中同比上升幅度最大。北郊某合资品牌4S店总经理表示:“以前暴露出的重要质量问题由质监局决定是否召回,小问题看企业是否自愿。现在是强制性措施了,适用的范围更广。”
召回事件频发亟待条例出台
在西郊某高校任教的袁老师告诉记者:“这两年,总是能看到汽车品牌召回的新闻。”确如袁老师所说,根据中国汽车召回网发布的召回通告统计,2010年国内召回一共95次,涉及召回乘用车约为117万辆,仅占2010年1800万辆新车销量的6.5%。主要召回的车厂为合资企业,包括宾利、奔驰、宝马等豪华品牌,其中涉及本土品牌只有一次奇瑞瑞麟X1,召回3200辆,仅占2010年国内乘用车召回总量的0.2%。
2010年,丰田汽车在全球宣布召回,当时丰田方面厚此薄彼,以中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未有规定承担消费缺陷的相应费用为由,不接受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经济赔偿的要求。新条例的出台,将可能改变类似情况。
其实,汽车召回制度在国际上已经非常普遍,但是汽车召回制度在国内实施较晚,相关标准还不完善,召回的要求也不严格。美国、日本等汽车产业成熟的国家,召回制度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如果因汽车缺陷问题发生严重事故,法律惩处将十分严厉。因此车企一旦发现汽车存在缺陷,往往会自主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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