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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应及时出台细则

新闻来源:2011年05月16日 09:26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1-05-16 00:00:00 评论:

    河南车网转载:据新华社电 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还不足半个月时,醉驾的入罪标准问题引起了媒体、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讨论。而通过这场大讨论,各界对醉驾入罪的立法追溯和执法细节、标准的研究,以及对相关司法解释的期待无疑成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正在促使更多人关注刑法修正案(八),正是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出现的非常宝贵的普法教育契机。

焦点1

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立法阶段讨论"醉驾入刑"要不要分情节轻微和严重,体现的是法律和执法衔接的可操作性问题,但在执法层面百分之百地忠于立法时立法机关的本意是最重要的。

    媒体、网民对"醉驾入刑"问题的讨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记者认为,这一问题必须遵循《立法法》。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中国青年报》署名评论也认为,对"醉驾入刑"条款的理解直接涉及法律条文的本意。显然,它已经属于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而言,都不适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厘清,而应由立法机关自身来释明法意。

    在记者看来,从立法阶段就开始的"醉驾入刑"要不要有情节轻微、严重之分的大讨论,实际上体现了当前法治化进程仍在逐步深入的过程中,法律和执法衔接的可操作性问题。但在执法层面百分之百地忠于立法时立法机关的本意是最重要的,这关系到从基层民声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的过程的神圣和严肃性。

焦点2

司法自由裁量权有多大

    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

    "醉驾入刑"引发的第二个追问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有多大,附带条件的"醉驾入刑"条件应当是什么,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会不会助长以言代法和执法不公。
 
    《新华每日电讯》刊登署名评论认为,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公正性丧失显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

    《京华时报》刊载高铭暄(我国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的观点认为,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法制日报》则发表了题为《消弭醉驾入刑执法争议亟须细化法律》的文章,也指出对于目前对"醉驾入刑"的争议,法律界人士呼吁进一步细化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

焦点3

应及时回应各界疑问

    立法、执法相关部门还应当抓住普法教育的契机,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的疑问,及时出台细则或司法解释。

    记者注意到,当被问到是否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时,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李俊杰表示,自己"不知道北京查得这么严",也"不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醉驾司机的这种"不知道"也提醒我们,当前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目前,各地依法严厉打击酒后驾车已经初见成效,不仅辽宁等地醉驾现象锐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五一"小长假期间的统计也表明,全国酒后驾驶交通事故保持大幅下降,其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7.6%和54.6%。

    在这种背景下,当前各界应当坚持三个不动摇:一是依法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绝不能动摇;二是对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立法权威绝不能动摇;三是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增强人民对司法体制的信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绝不能动摇。同时,立法、执法相关部门还应当抓住普法教育的契机,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的疑问,及时出台细则或司法解释,使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能够深入人心,并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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