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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应全面纠正

新闻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 发布时间:2011-03-29 00:00:00 评论:

    河南车网转载:  保险公司按照高估价收取车主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低价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此现象进行曝光后,终于有人帮车主说话了。不过,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会长王伟国的数据还是让人大吃一惊。据央视报道,经王伟国匡算后发现,他们协会的8000多辆车8年多交了1个多亿的保费。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并且还在呈增长态势。如果任由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估价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缴纳冤枉保费的车主将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不当得利将越来越大。

  这究竟是谁造成车辆保险如此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呢?似乎保监会也有责任: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看到了保监会批复保险基本条款的文件。在批复文件后还附有基本条款样本,这些基本条款的原则与各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完全一致。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顾名思义应是监督保险业合规合法发展的监督机构,现在却成为了欺诈被保险人的帮手,让人不可理解。

  那么,这种霸王条款从法律角度看成立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从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采取的偷梁换柱之伎俩:明明是“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却被保险公司偷换成了“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这就出现了有利于保险公司的以“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赔偿结果。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是,《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无效部分的保险费,而保险公司却一分钱也没有退还。也就是说,《保险法》没有瑕疵,而是保险公司在保监会未纠正的情况下,通过偷梁换柱伎俩,在欺骗、欺诈投保人。从严格意义上说,应该按照欺诈行为诉讼保险公司、状告保险公司,追诉保监会的连带违法行为。

  而当务之急是,中国保监会应该立即勒令停止使用车辆保险的霸王合同条款。并且从保护广大投保人角度出发,迅速修改车辆保险条例和合同,立即停止侵害投保人的行为。同时,对于以往车辆保险进行全面检查梳理,立即予以全面彻底纠正,要么按照“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处理,要么退还投保人超额无效部分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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