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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量监管应以消费者权益为中心

新闻来源:盖世汽车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11-03-01 00:00:00 评论:

    河南车网转载:国家质检总局要丰田汽车就车辆召回事件做出解释后,丰田汽车昨宣布,3月23日起,在中国大陆召回部分进口雷克萨斯RX300/350汽车,免费维修,更换地毯压板。此前,丰田在美国等全球市场召回239万辆问题轿车,与这次丰田在中国大陆召回车型不同,主要对于脚垫可能干扰油门踏板的问题进行改造。可是,丰田称在中国大陆市场投放的汽车没有使用相同的存在缺陷的发动机或配件,不实施召回。质检总局立即约见丰田,做出完整解释,要求其确保中国消费者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武汉晚报》2月27日)。

  对此,在丰田汽车尚未对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其对有关汽车召回事件做出完整解释、并提供详细技术说明作出回应前,人们在目前一时还不能对这次丰田为何要对中国消费者实行区别性召回待遇的原因作出判断。不过与此同时作为中国消费者,在充分肯定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丰田做出完整解释前提下,应该有足够的理由期待对汽车质量监管能从具体干预向制度规范转变。

  首先以消费者法定权益讲,众所周知,按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除享有知情权、平等交易等法定权利外,其中还有一项重要权利就是受尊重权,即在购买商品与接受服务时不应受到歧视性与区别性对待。但或许不得不承认的是,在过去相当一段时期内,国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与接受服务,且尤其是在购买洋品牌商品时,往往就会受到区别性的对待。在此就是暂且按下这次的丰田汽车召回事件是否涉嫌歧视不谈。事实上多年前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日本公司在处理时以“符合中国质量要求”为借口而对国内消费者的实行区别性待遇,实际上就是歧视国内消费者的典型表现。就此而言,虽然这次的丰田召回事件目前还没有定论,但以制度层面,推进国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健全,并就此推进相关的质量标准及其监管制度进步,进而使国内产品质量监管能从具体干预转向制度规范,显然应该是相关质量监管部门不能回避的一个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还有以社会公共安全需求讲,同样众所周知的是,汽车质量是一个有关生命健康与公共安全的问题。而且与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要求相比,应该说不论任何部门,也不论再有任何看起来“漂亮”的理由,无疑都不能、也不该成为凌驾于公众生命安全要求之上,并成为放松任何商品质量监管或经济“发展”的借口。所以就此意义角度讲,以“命比天大”要求推进商品质量监管制度建设,同时以制度规范取代目前的具体干预,并进而使“符合中国质量要求”不再成为一些缺德洋品牌歧视国内消费者借口。显然应该是国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类似早前“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中应该吸取教训并有所反思的一个重要问题。

  所以,面对近日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与国家质检总局的约见,笔者在此很想说一句:期待汽车质量监管能从具体干预向制度规范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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