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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交通违法须回归法治轨道

新闻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编辑: 发布时间:2010-10-11 00:00:00 评论:

    河南车网转载:“奖”、“罚”路子不同,但都有共同的倾向,就是偏离了法治来运作,或寄希望于人的欲望,以利诱人;或施压于人的尊严,以权压人。治本之策,还须回归法治的轨道,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广大市民依法出行,让全社会在对法律的信仰和遵行中,养成文明习惯。

    在中国快速发展的城市道路上,存在着不少让人长期焦头烂额的难题。交通违法就是痼疾之一。为了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各地绞尽脑汁想法儿治,但效果不佳。

    最近,武汉继广州、深圳等城市之后,叫停了“只花钱不见效”的市民举报交通违法有奖活动。“奖”的一手不行了,马上又传来了“罚”的新招。据报道,江苏宿迁市对行人、非机动走快车道、闯红灯等八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并通过媒体,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报纸上赫然登的,不仅有当事人违法行为清晰照片,还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可谓“一朝违法天下知”。

    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而在治理交通违法上,这招已经失效了。那么采取实名曝光的“重罚”呢?无独有偶,此前,在杭州,推出了在电视、报纸等当地媒体上公开曝光“闯红灯”的举措,结果收效甚微,该闯的依然在闯。在西安,交警部门启用了“行人、非机动车违法登记卡”,对交通违法“单位人”的姓名、年龄、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等进行登记,最后将这些信息送到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的公告栏曝光。此举不仅引起争议,收效也很有限。

    前车之鉴犹在,实名曝光又起。人们审视这一举措,不仅在于现实中行不行得通,更在于道理上、法律上说不说得通。“法无规定不可为”,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不能对老百姓做出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其中并无对违法人公开曝光的规定。

    真理再向前迈一步就会变成谬误。人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固然要依法处罚,但进而采取在媒体上曝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的做法,已经越过了公权的雷池,闯了法律的“红灯”。这不仅侵害了违法人的人格尊严,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与隐私,也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前段时间,有地方将进行性交易人员的个人照片等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这种违法行为很快受到批评纠正。可见,用错误去纠正错误,用违法行为去制止违法行为,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宿迁实名曝光的举措,只是“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会战”中的一记“重拳”。在人们的记忆中,“会战”“决战”“歼灭战”等,往往隐喻着运动式治理思维和做法,政府部门常常动用行政力量、弃用法治力量,希图立竿见影、迅速见效。“百日会战”,留下了另一个耐人寻味的注脚。

    奖也不行,罚也不是,到底路在何方?其实,“奖”、“罚”路子不同,但都有共同的倾向,就是偏离了法治来运作,或寄希望于人的欲望,以利诱人;或施压于人的尊严,以权压人。治本之策,还须回归法治的轨道,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广大市民依法出行,让全社会在对法律的信仰和遵行中,养成文明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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