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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味严苛刑典不能构建汽车安全社会

新闻来源:新浪博客 编辑: 发布时间:2010-09-27 00:00:00 评论:

    河南车网转载:一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8次委员长会议传出消息,刑法修正草案或将纳入醉酒驾车、危险驾驶等专门罪名。因为,中国每年发生酒驾引起的事故正在迅速增长,随着中国汽车社会拥有量的增多,以及新司机的加入,各种危险驾车行为将对整个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此前的4月,公安部长孟建柱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就曾经提出,将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有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中国每年查处超速行驶1900万起、酒后驾驶100万起、无证驾驶320万起。

    面对如此大量的违规驾车行为,如何才能让驾乘者静心、亲朋好友安心、全社会放心,实施重罚刑典实属必要。

    因为,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刑罚措施,才能让驾乘者真正有所畏惧,才能让驾乘者意识到过失犯罪有时候更甚于故意犯错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曾经有这样一个例子。在某一个酒驾的严厉打击阶段,突然发现所有出入酒场的每一个人都慎言喝酒,甚至包括那些当地的官员老板。因为他们发现原来认识的本地交警,现在都被换成了外地警察,而这些警察真的六亲不认。

    而刑法则将这样的六亲不认法律化、长期化。

    但是,刑法对于犯罪的认定只能等到危险驾车行为造成了社会后果以后,由于并不是所有的危险驾车行为都能造成恶劣的后果,从而给大量的驾乘者以所谓的借口,他们中虽然知道刑法的存在,仍然会我行我素。

    因此,对于汽车安全社会的构建,加大处罚的力度固然有其必要性,但是更多的工作要来自于防患于未然。

    汽车安全一般的认为包括主动安全、被动安全,而实际上的汽车安全要比这个广泛得多,汽车安全实际上是包括汽车本身的安全、汽车环境的安全、汽车驾驶安全。

    因此,我们不仅要防止汽车驾乘者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更要培养汽车驾乘者乃至汽车社会所有人的汽车安全知识教育,同时构建更科学安全的道路环境,并制造本身更加安全可靠的汽车。

    9月初在北京开始启动的中国汽车安全主题巡展,则全方位涵盖到汽车安全,以打造人、车、路和谐的一种有益尝试。

    其中,汽车安全教育尤其重要。

    造成目前汽车社会安全最大隐患的在于新司机的大量涌入。他们不仅缺乏实际的驾车经验,更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知识。

    统计数据显示,驾龄在3年以内的新驾驶员肇事数占驾驶员肇事总数的43.1%,新驾驶员肇事死亡人数占驾驶员肇事致人死亡人数的49.2%。

    对这些人,仅凭严苛的法律是不能起到根本作用的。汽车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一个长期工程,而汽车安全的教育才是汽车社会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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