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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适用“互碰理赔”须同时符合三条件

新闻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 发布时间:2009-02-06 00:00:00 评论: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适用“互碰理赔”的交通事故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互碰的双方或多方均投保交强险;各方车损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事故各方均有责任,且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理赔”方式处理。如果满足“互碰理赔”条件,事故各方可以分别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如果车辆在异地出险,“互碰自赔”机制同样有效。

  目前,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能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据保监会介绍,如果事故双方无法断定事故损失金额是否在2000元以内,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定损。而当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认定为“互碰自赔”范畴,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则必须无条件认可。

  去年9月,保监会曾下发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而下月正式实施后,“互碰自赔”机制将与去年2月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交强险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一同构成覆盖全国的交强险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快速理赔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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